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277号
黄世灯:
本院受理梁国新与黄世灯、施志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277号的民事裁定书:原告梁国新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国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4.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国新负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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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