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67号
佛山市多福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原告杜地云与被告佛山市多福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佛山市多福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及利息7500元予杜地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多福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