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469-4号
黄海婷:
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黄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469-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8.01元(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因撤诉结案,故受理费减半收取584.01元,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58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