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358号
李邦文、佛山市南海区云顺奕互联网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邦文、佛山市南海区云顺奕互联网服务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35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李邦文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70001.74元,留购价款100元;2、判令被告李邦文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699.47元(以当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及违约金34000.35元(按照全部未付租金总额的20%计算);3、判令被告李邦文支付因追索租金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被告李邦文支付因追索租金支出的保险费;5、确认原告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云顺奕互联网服务部名下的粤****3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韵琴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叶伟霞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4年7月10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