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726号
王庆乐:
本院受理原告陈伦林与被告王庆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工资188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馨栗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7月9日上午11时于本院第27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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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