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斌、佛山市帮典门窗五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北社区良北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刘斌、佛山市帮典门窗五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482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参加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原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租金人民币1152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61.43元(以当月未支付租金为基数,按被告违约日我国1年期LPR报价的1.5倍即5.55%计算,从2023年5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2322元、电费870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9412元(以89412元为基数,按违约日我国LPR报价的1.5倍即5.55%计算,自2023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3.没收被告履约保证金33800元。4.被告支付原告综合服务费:2025元(2025元/年,自2023年算起,暂计至2023年)。5.自民事起诉状送达被告日《厂房有偿使用合同》解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位于大沥镇沥北村良北庶头地2、4号(自编:南区30-31号)厂房2间,并自该合同解除之日按《厂房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厂房占用费。(租赁期内租金总额:1161024元);6.被告刘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招伟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7月9日上午10时00分于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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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