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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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261号之一原告戴拥军与被告黄天威、李健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5-17 16:53: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61号之一

黄天威

本院受理原告戴拥军与被告黄天威、李健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6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天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4380元及以2438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戴拥军;二、被告李健能在24380元及以2438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被告黄天威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戴拥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3元,被告黄天威负担538.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原告,被告李健能对被告黄天威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案件受理费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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