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424号
蔡仲南:
本院受理原告田春莲与被告蔡仲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424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及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8月6日11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