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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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7834号原告赵文清与被告吴宜松、冯伙明、第三人尹桂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15 17:51:2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834号

吴宜松、冯伙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清与被告吴宜松、冯伙明、第三人尹桂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834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吴宜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和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2023年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3.7%从2023年3月1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暂计为869元)给原告,暂合计36859元;2.被告吴宜松、冯伙明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000元和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29000元为本金,按2023年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3.7%从2023年3月21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暂计为3203元)给原告,暂合计13220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焕桃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729900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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