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174-2号
佛山市瑜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启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瑜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174-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1414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1414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8%进行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日利息为:39264.1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7月22日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