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888号
雷宜峰:
本院受理原告许照祥与被告雷宜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88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证据材料等。(2024)粤0605民初88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徐琼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