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552号
刘明飞: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全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狮山分公司诉被告刘明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155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11552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广告制作安装欠款17327.2元及利息(以17327.2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即LPR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少华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7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