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242号
罗松平:
本院受理原告方汉清与被告罗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242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垫付款97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063.99元(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以97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27日为1063.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永添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7月22日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九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