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执异190号
广州市德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科绿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科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大庆: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卫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德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科绿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中科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大庆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19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190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德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粤0605执1580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4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中科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深圳中科绿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粤0605执1580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5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中科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卫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