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288号
黄林: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高雅尚五金配件加工厂与被告黄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28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黄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高雅尚五金配件加工厂支付货款63963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3年5月7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二、黄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高雅尚五金配件加工厂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佛山市禅城区高雅尚五金配件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黄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9.12元(佛山市禅城区高雅尚五金配件加工厂已预交),由佛山市禅城区高雅尚五金配件加工厂负担11.23元,由黄林负担757.89元并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佛山市禅城区高雅尚五金配件加工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