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784-5号
陈柏岐:
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柏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678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柏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727.7元予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陈柏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各月管理费278.1元为基数,从当月6日起,各期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管理费实际清偿日止)予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陈柏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公摊水电费303.98元、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公摊维修费54.37元予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陈柏岐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