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5民初30206号
佛山市南海李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毅峰:
本院受理原告叶耀芬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李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精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国基、第三人李毅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0206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为叶耀芬,被上诉人为佛山市南海李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精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叶耀芬的上诉内容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李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精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2018)粤0605民初13089号民事调解书、(2018)粤0605民初130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李毅峰的债务及上诉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