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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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6212号 原告郭松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横琴和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05-10 18:29: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6212号    

珠海横琴和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松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横琴和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62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驳回原告郭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13.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057.7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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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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