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6212号
珠海横琴和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松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横琴和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62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驳回原告郭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13.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057.7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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