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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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231号之一原告丁洪祥诉被告刘瑞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按撤诉裁定

区人民法院2024-05-10 16:40:2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31之一

刘瑞琪:

本院受理原告丁洪祥诉被告刘瑞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31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洪祥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丁洪祥已预交50),由丁洪祥负担。丁洪祥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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