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31号之一
刘瑞琪:
本院受理原告丁洪祥诉被告刘瑞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洪祥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丁洪祥已预交50元),由丁洪祥负担。对丁洪祥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