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省佛山市老有所依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安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老有所依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佛山市老有所依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租金88973.23元及违约金1000元予原告广东安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安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老有所依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5.64元,减半收取计1517.82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受理费493.15元、财产保全费200.27元,由被告老有所依公司负担受理费1024.67元、财产保全费919.73元。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1024.67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多预缴的受理费1024.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负担的财产保全费919.73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