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长春市鑫禧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儒、曹丽心: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唐辉农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长春市禧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鑫禧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儒、曹丽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80号案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长春市禧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1.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31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