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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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9113号原告佛山市光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炜基喷涂厂、佛山市普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嘉和、李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07 17:28:1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113号

佛山市南海炜基喷涂厂、佛山市普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嘉和、李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光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炜基喷涂厂、佛山市普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嘉和、李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911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南海炜基喷涂厂向原告支付欠款995954元及违约金(以99595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基础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被告佛山市南海炜基喷涂厂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3.被告佛山市普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嘉和、李志敏对被告佛山市南海炜基喷涂厂的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7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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