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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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0600号原告佛山市金德辉标签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振洋纸品包装厂、李水昌、吴伟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07 17:26:2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600号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振洋纸品包装厂、吴伟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金德辉标签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振洋纸品包装厂李水昌、吴伟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060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9641.34元及利息[从2022年7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再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7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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