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147-5号
洪小棠: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小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814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洪小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684.64元予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洪小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应的逾期违约金(以各月管理费223.78元为基数,从当月21日起,各期均按照年利率5.55%的标准计至管理费实际清偿日止)予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洪小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公摊电费181.12元予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洪小棠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