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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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9885号原告佛山市金富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新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06 18:18:0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885

庄新才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金富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新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4)粤0605民初98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庄新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0000元及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佛山市金富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二、庄新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4180.39元予佛山市金富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三、庄新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500元予佛山市金富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7.08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结案,故减半收取373.54元(佛山市金富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庄新才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金富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73.54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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