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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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05-2号原告佛山市汇源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游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4-30 10:31:39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游丽娟

原告佛山市汇源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游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0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游丽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涉案单元2020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485.5元予原告佛山市汇源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游丽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涉案单元2020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分别以当月服务费121.90元为基数,从次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予原告佛山市汇源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游丽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涉案单元2020年1月至2023年9月的公摊电费1181.76元予原告佛山市汇源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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