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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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9129-3号原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被告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4-29 11:27:47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涛

原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被告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912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涉案单元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4190.4元予原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二、被告曾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涉案单元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每月服务费为基数,均从次月的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予原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三、被告曾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涉案单元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公摊水费78.1元、公摊电费861.37元予原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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