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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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9号原告李江诉被告周思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4-25 15:08: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9号

周思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诉被告周思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周思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江支付款项11296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2966.9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二、周思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江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三、驳回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9.86元(原告李江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9.86元,被告周思龙负担148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否则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48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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