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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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被告杨学恒、韦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4 16:21:2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42-1号之一    

杨学恒、韦锦霞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被告杨学恒、韦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42-1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学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586.48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24年3月30利息430.63元,罚息750.19元;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12月20日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调整】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二、被告杨学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对被告韦锦霞提供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XXXX520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韦锦霞应对被告杨学恒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64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00.26元,合共450.9元,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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