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执异123号
凌帆、佛山宇宏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叶丽仪与被申请人凌帆、被执行人佛山宇宏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12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123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凌帆为(2022)粤0605执2510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宇宏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