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执异149号
潘前宏、梁善俞、佛山市效速达城市配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胡嘉智与被申请人潘前宏、梁善俞、被执行人佛山市效速达城市配送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14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149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潘前宏为(2023)粤0605执2035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效速达城市配送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梁善俞为(2023)粤0605执2035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4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效速达城市配送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申请人胡嘉智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