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7471号之一
广东仕馨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广东仕馨生活美容有限公司:
原告植亮、史春辉、李小凤、深圳市广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仕馨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广东仕馨生活美容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747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274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仕馨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468元及以3234元为本金分别从2023年5月11日、6月11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李小凤;二、驳回原告李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李小凤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仕馨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李小凤,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605民初274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仕馨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468元及以3234元为本金分别从2023年5月11日、6月11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植亮;二、驳回原告植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植亮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仕馨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植亮,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605民初274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仕馨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130元及以3565元为本金分别从2023年5月11日、6月11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史春辉;二、驳回原告史春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605民初274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仕馨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684元及以4342元为本金分别从2023年5月11日、6月11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深圳市广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广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