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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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05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雅典模具厂与被告周田松、佛山市南海丛狼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16 17:38: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1053

佛山市南海丛狼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雅典模具厂与被告周田松佛山市南海丛狼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053号之一民事裁定该案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南海雅典模具厂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65.24元,因本案以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2.62元(佛山市南海雅典模具厂已预交632.62元),由佛山市南海雅典模具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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