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053号
佛山市南海丛狼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雅典模具厂与被告周田松、佛山市南海丛狼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0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南海雅典模具厂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65.24元,因本案以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2.62元(佛山市南海雅典模具厂已预交632.62元),由佛山市南海雅典模具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