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230号
佛山市力美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瑾、周勇诉被告佛山市力美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230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8230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收款项3768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68.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8888元;4.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跟《入会协议书》;5.诉讼费和其余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