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7613号
李峥嵘:
本院审理原告彭焜荣诉被告李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粤0605民初2761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76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李峥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5万元、支付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即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7月8日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9日起以实欠款项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予彭焜荣;二、驳回彭焜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4.17元(彭焜荣已预交),由彭焜荣负担346.17元,李峥嵘负担4218元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彭焜荣预交的421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退还予彭焜荣。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