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768号
梁永坚: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生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永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5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2325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华文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十八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