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08号
郑宏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宏辉、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08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2908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宏辉、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981328元及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的逾期利息485491.57元,暂合计2466819.57元;2.被告郑宏辉、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应付货款1981328元及自2020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的逾期利息485491.57元合计2466819.57元为基数,按照税率3%计算开具发票的税金74004.59元;3.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宏辉、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刚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