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640-2号
广州汐琳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诉被告张琳、广州汐琳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64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孙晓莲、被告杨木金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93872.25元、利息0元、罚息9994.15元、复利0.11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8月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以上合计603866.51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孙晓莲、被告杨木金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6号201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0)佛禅不动产证明第0018372号】在上述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佛山市创中原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罗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3日9时0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