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1672号
邓再基:
原告梁启河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凯民茶博城有限公司、第三人卢欢玲、马润基、陈汉甫、胡锦枝、邓再基、马润煊、麦焕贤、邹汝棠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167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启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启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