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欧阳秀琴:
原告雷东成与被告欧阳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367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欧阳秀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942900元予雷东成。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29元(原告已交纳),由欧阳秀琴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雷东成,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