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1702号
曾斌:
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挚盛运输有限公司、曾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170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市挚盛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61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即2023年11月27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7.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挚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予以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对于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57.53元,待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