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228号
招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彭浩林与被告招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228号的民事裁定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自本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解除;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占用费(自本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按每月13456元计算,计算至被告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3.被告立即支付自2023年7月拖欠至今的租金、水电费暂合计40000元(租金、水电费自2023年7月暂计至2023年11月,2023年11月之后的租金按日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及滞纳金(以欠缴租金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5%加收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吕冬娥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22日9时00分于本院第4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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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