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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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68号原告张永雄与被告程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03-27 16:44:4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68号

程项  

原告张永雄与被告程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868号案件的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等。(2024)粤0605民初286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1.请判令被告赔偿鲨走家私家电的损坏和损失支付经济赔偿损失给原告:(名细列表清单:型号:美的空调KF26-GW/YGC400(D3)一台。人民币:2000元。型号:万家乐50升储水电热水器一台。人民币:1000元。实木家具坐椅茶几五件套。人民币:6000元。实木大床:规格:长2米X宽1.5米两张:人民币1000元X2张=2000元。实木办公台三张:长1.2米X宽60厘米人民币:600元X3张=1800元。实木电视柜一张:人民币:600元)合共金额人民币:13400元;2.请判令原告无需退还押金1500元;3.请判令被告赔偿因损坏房屋的主体墙体涂鸦,重新扇灰、油漆,损坏房门,修复的经济损失赔偿给原告。合共金额人民币:3600元。4.请判令被告承担清洁垃圾费用人民币860元给原告;5.请判令被告支付欠交的2020年1月3日至2023年8月3日止的水费金额共人民币:276.50元给原告;6.请判令被告支付欠交的7月份的电费金额共人民币:584元给原告;7.请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8月3日至实际交付房屋给原告之日止,暂计到起诉日的每月租金(1200元X5个月=6000元,合计共金额人民币:6000元。)至2023年12月3日止给原告。(即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12月3日止5个月租金);8.请判令责令被告立即搬出将承租的房屋交付给原告;9.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10.请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曾舟洲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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