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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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16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德丽轩家具厂与被告赵家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03-27 16:40: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61号

赵家强  

原告佛山市南海德丽轩家具厂与被告赵家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61号案件的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等。(2024)粤0605民初216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80000元和逾期违约金(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详见附表);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费14182.15元和逾期违约金(以14182.15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详见附表);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曾舟洲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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