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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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0802号之二原告曹宇智诉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味来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03-26 16:07: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802号之二

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味来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卓友烽:  

原告曹宇智诉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味来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080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30802-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曹宇智与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荣基嘉园商业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241号)关于2039年5月1日至2049年4月30日的租赁约定无效;

二、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98813.33元及支付利息(以98813.33元为本金从202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原告曹宇智;

三、被告佛山市味来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40000元及对应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的债务向原告曹宇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曹宇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徐紫桦认缴出资额667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被告卓友烽在认缴出资额333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曹宇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514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73.6元,由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紫桦、卓友烽连带负担257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味来荟公司在8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众联承家公司、承家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57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605民初3080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曹宇智与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荣基嘉园商业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133号)关于2039年5月1日至2049年4月30日的租赁约定无效;

二、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60733.33元及支付利息(以60733.33元为本金从202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原告曹宇智;

三、被告佛山市味来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40000元及对应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的债务向原告曹宇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曹宇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徐紫桦在认缴出资额667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被告卓友烽在认缴出资额333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曹宇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3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72元,由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紫桦、卓友烽连带负担157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味来荟公司在8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众联承家公司、承家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57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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