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803号
蔡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关祺威诉被告蔡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803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14601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为101466.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为44543.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再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