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7528号
华再巅峰(佛山)家具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与被告刘朝辉、佛山市新广立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森意龙家具有限公司、华再巅峰(佛山)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752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新广立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支付货款67865.42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二、佛山市森意龙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支付货款71625.43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三、华再巅峰(佛山)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支付货款3509.15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四、刘朝辉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中的143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刘朝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六、刘朝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支付律师费5000元;七、驳回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662.16元(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负担340.16元,由佛山市新广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543.38元,由佛山市森意龙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639.96元,由华再巅峰(佛山)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0元,刘朝辉负担88.66元;佛山市新广立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森意龙家具有限公司、华再巅峰(佛山)家具有限公司、刘朝辉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2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360.54元(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负担126.28元,由佛山市新广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64.06元,由佛山市森意龙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95.32元,由华再巅峰(佛山)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9.17元,由刘朝辉负担45.7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众班五金制品厂,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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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