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粤0605民初15413-7号之一
潘洁球: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凯旋名门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天基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潘洁球车位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15413-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15413-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督促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天基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潘洁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北路5号凯旋名门花园W35车位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凯旋名门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天基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潘洁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9年1月31日起至上列第一项返还之日止按150元/月/个计算占有使用费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凯旋名门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凯旋名门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基公司负担。被告天基公司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