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5民初20272-6号
韦庆丰:
本院受理原告李绍宏诉被告韦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0272-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宏撤回对韦庆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按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确定的(2023)粤0605民初20272号案诉讼标的进行核算,原告已减少诉讼请求的部分对应的受理费1401.13元(原告已预交),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李绍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