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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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8679-1号原告佛山天之合酒吧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诗相、唐园丰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11-06 17:47:1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8679-1

唐园丰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天之合酒吧有限公司被告谭诗相、唐园丰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拖欠的款项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1189在本院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

特此公告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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