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8679-1号
唐园丰: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天之合酒吧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诗相、唐园丰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拖欠的款项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月18日9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